一单位因违反《劳动法》中多项条款,法院最终判决单位向劳动者牛某支付85526元。这是9月18日笔者从当事人牛某(原告)处获得的多份法院生效判决书中了解到的。 据了解,由于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最终判决金额为多项金额合并相加累计得出,而此次较高的判决金额,在我市历年来类似(临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中并不多见,说明我市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意识正在发生变化。 笔者了解到,该案双方的纠纷主因在于,提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牛某(临时工身份),事先被被申请人盐湖区某单位同其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双方“对簿公堂”。牛某为维护个人自身劳动保障权益与单位方就纠纷的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工作加班工资性报酬等相关问题进行调解,不能达成妥善及善后处理意见,因而引发纠纷升级。 之后,盐湖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以运盐劳仲案裁字(2015)11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74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95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4002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2156元。 此外,该委裁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建议当事人另案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被申请人盐湖区某单位不服此裁决,先后将牛某作为被告和被上诉人起诉到盐湖区法院及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对此案件判决结果是,支持裁决,驳回上诉。 (朱海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