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 QQ咨询

  • 在线咨询
  • 757375315
  • 电话咨询

  • 13100090315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热点关注维权投诉曝 光 台文教卫生法制315衣食住行民生频道会员风采便民信息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鹊注 >> 详细信息
单位违反《劳动法》 劳动者获赔8万多
作者:ycxf315 发布时间:9/19/2016
 

     一单位因违反《劳动法》中多项条款,法院最终判决单位向劳动者牛某支付85526元。这是9月18日笔者从当事人牛某(原告)处获得的多份法院生效判决书中了解到的。
    据了解,由于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最终判决金额为多项金额合并相加累计得出,而此次较高的判决金额,在我市历年来类似(临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中并不多见,说明我市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意识正在发生变化。
    笔者了解到,该案双方的纠纷主因在于,提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牛某(临时工身份),事先被被申请人盐湖区某单位同其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双方“对簿公堂”。牛某为维护个人自身劳动保障权益与单位方就纠纷的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工作加班工资性报酬等相关问题进行调解,不能达成妥善及善后处理意见,因而引发纠纷升级。
     之后,盐湖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以运盐劳仲案裁字(2015)11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74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95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4002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2156元。
     此外,该委裁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建议当事人另案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被申请人盐湖区某单位不服此裁决,先后将牛某作为被告和被上诉人起诉到盐湖区法院及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对此案件判决结果是,支持裁决,驳回上诉。 (朱海斌)

 
 
  民生频道 更多>>>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 做好这四..
 拉肚子被“急救”出来的烦恼..
 我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开发商卖车位只收现金不刷卡
 旅行箱近九成不合格新秀丽一..
  维权投诉  
首 页热点关注维权投诉曝 光 台文教卫生法制315衣食住行民生频道会员风采便民信息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6-2009 ycxf315.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运城315维权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晋ICP备18010743号
维权热线:0359-8820315  维权信箱:ycxf315@126.com  
技术支持:易时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