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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违规质押关单 近百雷诺车主成“黑户”
作者:ycxf315 发布时间:9/4/2016
 

  汽车合格证被汽车4S店质押融资,导致购车消费者无法正常上牌,此类事件在全国时有发生。8月29日,四川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类似案件。不同的是,4S店质押融资的不是汽车合格证,而是俗称“关单”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且关单上明确载明“不作抵押(质押)等其他用途使用”。据悉,提起诉讼的消费者有60人。

  买车容易上牌难

  2014年12月28日,王良与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购买了一辆雷诺牌进口汽车,车价22.9万元。王良交清了全部购车款项,并于2015年1月份拿到新车。

  按照交管部门规定,进口机动车上牌,必须提交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手续。但在交车时,4S店没有提供本应随车交付的重要资料,说稍晚提供,原因是雷诺是全进口车,关单是整批到,要晚一两个月。结果3个月过去了,关单还是没有,王良急了,反复与4S店沟通,无任何结果。

  2015年6月25号,微信朋友圈里传出一个惊人的消息——4S店老板李浚找不到人了,据说已携款潜逃,4S店一片狼藉。王良到现场一看,相同遭遇的车主还有很多,仅绵阳市就有80人。在一片吵闹声中,真相逐渐浮出水面——4S店将关单质押给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及杨某私人融资贷款了,因资金链断裂,不能如期赎回,也就不能正常提供给消费者。

  销售人员告诉王良等人,关单的原件质押给银行了,手里只有复印件,还有部分关单在投资公司。

  为讨回关单,王良等人走上了漫漫维权路,得到了绵阳当地政府、交管部门、工商、消委会的大力支持。

  集体维权讨关单

  绵阳市消委会提供给四川省消委会的调查报告显示,“跑路”事件发生时,涉及已提车但未拿到车辆关单的消费者共有83人。绵阳高新区管委会牵头成立了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要求东风雷诺汽车公司协助4S店将车辆的关单赎出交还消费者。东风雷诺汽车公司反馈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不同意将关单交还给车主,并称准备起诉4S店,行使质押权。

  经多次协商,2015年12月22日,4S店与北京中汽雷日公司签署托管协议,由中汽雷日公司正式管理并经营雷诺汽车在绵阳地区的销售行为,现场交付了一批关单给消费者。至此,累计交付车辆关单20多份,还余下60份未交付,其中绝大部分质押给了平安银行大连分行。王良仍没有拿到关单。

  2016年,王良等人继续维权,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找到四川省消委会,希望得到“娘家”的协助。中国消费者报也收到了消费者的投诉信。

  今年8月4日,4S店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称,解决方案是将现有库存车辆请债权人解封,出售获得资金赎回关单,资金缺口部分通过处理部分公司资产或融资来解决,但查封车辆解封一直无法实现,融资也进展缓慢,“现消费者已提起诉讼”。

  起诉4S店和银行

  据王良介绍,60位消费者起诉4S店,同时将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和杨某列为第三人。之所以将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列为第三人,是因为关单上写明“此证明仅供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牌照使用,不作抵押(质押)等其他用途使用”,银行涉嫌违规抵押贷款。

  诉状称,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之规定,被告拒不提供进口车辆关单,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属违法、违约行为;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逾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应承担滞纳金,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目前我们心急如焚,因为按照环保部与工信部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而我们买的雷诺是国四排放,只有短短4个月了,如果再不解决,到了明年,即使拿到关单也不能上牌,花几十万元买的车就成为一堆废铁了。”8月16日,王良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告诉记者,4S店的行为涉嫌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鉴于时间紧迫,8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致函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建议“依法尽快判决此案,并加大执行力度,以便让消费者能办理车辆上牌等手续,从而正常使用所购车辆。”

  8月30日,王良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8月29日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方案是让消费者给平安银行大连分行交1万元钱取回关单,有35位消费者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字签了,但从内心来说,我们还是不愿意交这笔钱。”王良说,“这1万元钱是干什么的呀?没有任何依据、没有任何理由,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该交。因为上牌期限时间要到了,没办法,只得交。”

  ●律师观点

  关单不能作质押标的

  汽车合格证、进口关单能否作为质押标的呢,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律师。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辉认为,《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现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代表汽车这一动产的法定权利凭证是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非汽车合格证。汽车合格证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现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对于进口汽车而言,关单与国产汽车合格证性质相近,同样因其本身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无法变现,故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认为,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物本身要具有一定价值,比如房屋、车辆或者其他。从这个角度来说,关单也好,合格证也好,它只是车辆的证明文件,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但是因为它在车辆上牌的过程中,具有一定作用,所以银行会同意以这种单据作为质押物。按照规定,银行接受关单作为质押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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